三井住友银行编外员工:我的工资被谁拿走一半

有我网 发布时间:2009-04-06

上海星期三报道 通过招聘进入用人单位,干一样的活,却不是一样的薪酬。不独工资差距大,医疗、养老、失业等社会保险可能也不一样,这一切全因为自己头上顶着“外包工”三个字。在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工作了8个月后,邹燕(化名)觉得自己即使拥有高等学历,亦难免“编外”的身份尴尬。不愿低人一等的邹燕辞职后,将自己所属的外包公司和三井住友一同推上被告席,在让两家单位支付工资差额、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之外,邹燕更向法院提出诉请,要求知晓外包公司和三井住友之间签订的外包协议。

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自己的就业知情权,开了沪上劳动争议案件的先河。长宁区法院受理此案后,邹燕通过调解获得了知情权。

-“常驻商务助理”工资不到三千

2008年初,大学刚毕业的邹燕从黑龙江只身来上海找工作。她在中华英才网上投放了简历。没多久,她接到上海网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‘网越信息’)的面试通知。面试很顺利,网越信息的面试人员告诉她,她已通过了首轮面试,下午需去三井住友参加复试。

熟练的英语使邹燕受到面试官的青睐。没多久HR通知她,她已通过复试,被正式聘为网越信息的员工,并将被公司派到三井住友银行,担任常驻商务助理一职,月薪 3000元。“公司只是说我被外派到银行,并没有详细解释外派的真实情况。我是应届毕业生,所以不谙职场之道。”邹燕说,她当时并不知道还有“外包工”这种用工形式。

终于找到了工作,邹燕很珍惜,在三井住友的IT部,她勤勤恳恳地工作。但干了几个月后,她逐渐发现自己的工作就是部门里的一个文员,并不是网越信息所说的“常驻商务助理”,而且每个月的工资也不稳定,有时2900多元,有时只有2600元,没有拿到过3000元。工资的上下起伏,让邹燕疑虑,但面对这一问题,网越信息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。

更令她担心的是合同问题,工作了几个月,网越信息迟迟没与她签订用工合同。“这事我只能干着急,网越信息的上班时间是周一到周五,这个时段我必须在银行上班,我是个新人,不好意思请假,一直没时间去网越信息,他们也不会把合同送来银行,所以签合同的事一拖再拖。”

-身份成“外包”愤然辞职

邹燕一直认为,多少耕耘就有多少收获,直到去年8月,她知道自己的想法太天真。“那天中午,我和同事们偶尔谈论起大家的薪水,才知道IT部文员大多数的收入是每月4700元。”邹燕回忆道,“当时我很惊讶,立刻问:‘为什么我3000元还不到,平白无故比你们少了近一半?。一位同事笑笑说:‘你是外包的,我们是有银行编制的,所以收入与你不同。”

邹燕第一次知道,同在一个部门,做同样的事,身份竟然会不同。“听到这个消息,我十分惊讶,也很气愤。”邹燕说,事后她开始留心,由于自己是被“外包”的,银行给予员工的很多福利,她也享受不到。“工作时我总觉得低人一等。”邹燕气愤地说,“我一直兢兢业业工作,凭什么享受不到和银行职员一样的待遇?”

邹燕与银行交涉,希望银行能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,给她与在编员工相同的待遇,但银行的HR告诉她,她并不是银行的职工,同工同酬的要求应该向网越信息提出。

与网越信息多次交涉无果,邹燕11月提出辞职。

-为“知情”上法院维权

“ 很明显,我是被网越信息给‘卖’了,他们究竟开多少价码卖我;卖我能赚多少钱?我应该有权知道吧。”邹燕说,她辞职后咨询了律师,得知她遇到的这种情况属于劳务派遣,她不但有权利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,网越公司应该把与三井住友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给她看。“律师告诉我,派遣协议中,应该清楚写有三井住友支付给我的报酬。

邹燕要求网越信息出示派遣协议,遭到拒绝,她只能通过法律维权。

今年3月2日,邹燕以“劳动者就业知情权受到侵犯”为由,将网越信息告到长宁区人民法院,要求法院判令网越信息出示与三井住友签定的《IT系统支援服务外包维护协议》。邹燕的代理律师祝涵说,“我们提出这点要求是基于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六十条的规定,‘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。’”

开庭后,被告网越信息的代理人却认为,这条法律规定适用的对象是劳务派遣,邹燕的工作性质属于一般的“外包”,不是“劳务派遣”,拒绝出示与三井住友签订的《IT系统支援服务外包维护协议》。

祝涵指出:“‘外包’只是一个商业概念,法律上并没有相关规定。而‘劳务派遣’则是在法律上有明确定性的。我们认为当事人的工作性质属于劳务派遣,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。”

审理后,法官主持当庭调解,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,网越信息当庭向邹燕与出示日本三井住友签订的《IT系统志愿服务外包维护协议》。

邹燕说,该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义务与责任等内容,她清楚地看到,《常驻人员清单》一栏中写明了邹燕的“费用”是4700元/月。有我网(www.unus.cn)

-再次诉讼讨要差额工资

邹燕说:“得知银行确实为我支付了4700元后,我决定向网越信息索要我应得的工资和损失。”3月25日上午,邹燕与律师再次到长宁法院,起诉网越信息,要求对方支付工资差额、经济补偿金在内的损失,总共7万余元。

祝涵说,由于在劳动关系期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。因此网越信息应从与邹燕建立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,同时支付25%的经济补偿。此外,网越信息还需支付邹燕的工资差额以及由此引起25%经济补偿金。至于邹燕的工资差额怎样算出,祝涵解释道:“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九条规定,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,并在其中约定被派遣人员工资。同时,根据市场的一般规律,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管理费作为自己盈利的来源。在上海此类费用一般是30-50元,考虑到三井住友银行是大公司,我们提高了一倍,但也仅仅是60-100元。即使按照最高额计算,从4700元里面扣除管理费后,邹燕每月的工资也应是4600元。据此计算,2008年3月至2008年11月邹燕的工资差额是21803.7元。”

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此案,将择期开庭。

-“同工不同酬”有普遍性

记者调查发现,邹燕的遭遇带有普遍性。这些人在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身份——“外包工”、“临时工”、“劳务派遣工”、“编外员工”。干一样的活,薪酬却不一样。他们随时有被解聘、辞退的危险。他们虽然感到不公平,但别无选择。“要是跟单位较真,人家不让你干了怎么办?”在上海一事业单位,有约一半员工通过社会招聘被引进,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,但却是“编外人员”,工资比学历低得多、工作技术含量也要低得多的编制内人员至少少1000元,还不能享受其他福利。

祝涵律师说:“我就举劳务派遣这一例子,上海有几百万劳动者通过外包公司被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,绝大部分劳动者只和派遣单位签订了合同,并没有看到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的合同。因此他们很可能享受不到‘同工同酬’的待遇,也无法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。加上《劳动合同法》虽有‘同工同酬’和工作性质的规定,但在实际执行中很难裁量判定,因此使企业的错误行为无法得到及时纠正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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